【良好是多少分】在良好环境中生活是一种权利


自然 2019-10-01 18:07:59 自然
[摘要]曾几何时,人类对优美环境的享有就像人类有权自由呼吸一样,是天赋不可剥夺甚至也不会被剥夺的利益。然而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加强,不消说优美的环境,即便是适于人类生存的环境似乎都已变成了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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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几何时,人类对优美环境的享有就像人类有权自由呼吸一样,是天赋不可剥夺甚至也不会被剥夺的利益。然而自工业革命以来,随着人类改造自然能力的加强,不消说优美的环境,即便是适于人类生存的环境似乎都已变成了稀缺品。面对日益稀缺的环境物品,权利的诉求出现了。
环境权的诞生
进入20世纪后,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急剧恶化, 八大公害事件 更是令世人震惊,环境保护运动开始风起云涌。在此背景下,对于环境的权利诉求开始出现。
在欧洲,1960年,德国一位好事的医生就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弃物的做法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环境权法律依据的国际性大讨论。
在美洲,20世纪60年代,美国展开了关于公民要求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依据的大讨论,J.萨克斯教授1969年从 公共信托 的角度论证了每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环境下生活的权利。
在亚洲,1970年,在日本举行的东京公害国际会议发表了《东京宣言》,标志着日本环境权运动的开始,也标志着国际环境权意识的兴起。而同年召开的日本律师联合会第13次人权拥护大会,上仁藤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则在日本第一次提出了具有法学意义的环境权理论。
在国际社会,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发表的《人类环境宣言》宣称,人类有权在一种富有尊严和享有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以及充足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这被看作是环境权登上历史舞台的冲锋号。从此,环境权开始走向世界。
环境权一经提出,就得到了深受环境污染折磨的人们的认同,他们以此作为武器要求污染者停止破坏环境,要求政府在决策时慎重考虑环境因素,要求政府和污染者公开环境信息。
一时间,各类环境权诉讼在美国和日本等环境权理论的起源国开始兴起,尽管结果有喜有忧,但是环境权观念由此得到了进一步深化。而随着公众在环境事务中获得信息、参与决策、诉诸司法权利的《奥胡斯公约》的颁布实施,公众在环境事务方面的参与权和知情权等程序权利率先实现了由应有权利向法定权利的转变。
环境权的性质
随着环境权观念的广泛传播,人们不禁要问环境权是什么性质的权利?对此,学者们给出了不同的解释。
有的认为环境权属于生存权,即将自然环境看作人类生存的客观条件加以保护,从而从生存权中引伸出环境权或者把环境权看作是生存权的当代内容之一。有的认为环境权属于人格权,即将自然环境看作保持人格完整的前提条件加以保护。有的认为环境权属于财产权,即将环境看作全体公民的共同财产,从而确立了所谓的环境共有权。
上述解释均是在已有权利体系中为环境权寻找法律依据,他们为环境权的发展和确立开拓了道路。事实上,环境权与其他一切人权都有着密切联系,良好的环境是人享受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运用已有的权利理论并不能完全合理地解释对于良好环境的权利诉求,因此环境权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新型权利。
环境权的实质是要求对环境利益重新分配,是在环境的经济利益之外,对环境的生态利益提出权利诉求,其最终目的是要实现对于环境资源的合理利用。
环境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新型权利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立法加以确认,据统计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的宪法确立了环境权。
环境权的内容
环境权的内容,简单来说就是人类享有良好环境的权利。环境权的主体只能是生物意义上的人,即有生命、有感知能力和认知能力、有心理和生理需求的人,而不能是法人等法律上拟制的人,因为对于良好环境利益的享受,是以生物人的认知能力、感观功能为基础的。
环境权的对象是良好环境,即一个适宜于人类健康的、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需要的、令人心身愉悦、舒适和满足的、与自然和谐、有利于人类各方面发展以及符合人类尊严的自然环境。环境法设计了一系列具体的技术工具和配套法律制度,对环境的良好状态进行技术性描述和量化界定,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权的本质内容是对良好环境的享有权。这种享有权可以在两个层面上使用,即针对国家的环境权和针对其他人的环境权;前者的权利内容主要是要求国家不得损害环境质量,并有权要求国家对可能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采取措施;后者的权利内容主要是自由享受良好环境的权利,并且对于那些污染环境、损害或将要损害良好环境的行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
环境权只是对良好环境的概括性权利,从具体的环境要素类型看,环境权可以表现为日照权、眺望权、景观权、静稳权、嫌烟权、亲水权、达浜权、清洁水权、清洁空气权等具体权利类型。
从具体的环境利益类型看,环境权可以分为四个层次的权利,即安全性层面、卫生层面、舒适性层面和美学层面。这四个层面反映了人对于环境的不同层级的利益需求,环境权的扩张必然要经历这四个层次。由此可见,环境权的内容从根本上说是对于环境生态利益的权利确认。
环境权的保障
环境权由法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还需要相应的制度保障。综其要者,这些制度保障主要表现为程序性制度保障和环境侵害救济制度保障。
环境权的权能之一是对于那些污染环境、损害或将要损害良好环境的行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以及请求预防此种妨害,即环境侵害请求权。环境侵害请求权的实现一般有两种途径 公力救济和自力救济。前者是指公民通过要求行政、司法机关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定或判决来实现环境请求权;后者是指公民通过自己的力量来实现环境请求权。
环境权一般情况下都或多或少具有共享性,因此环境侵害请求权的主要功能是着眼于环境侵害排除,因此个人能据以请求赔偿者较少(赔偿主要是针对由于侵害环境权而导致的人身、财产损失),大多属于要求停止侵害行为或者消除现实的侵害危险。
同时,由于人类的利益需求具有多样性和冲突性,环境的生态利益不是人类唯一的利益需求。因此,在请求环境侵害排除时,法官往往需要进行利益衡量。但是,这种利益衡量应当只适用于环境自我净化能力范围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否则利益衡量的实际结果就是牺牲环境的生态利益,而维护其经济利益。
然而,以实体性环境权为权利依据的环境请求权却在司法实践中步履维艰,日本和美国的案例表明,法院往往要求环境侵害已经产生了人身或财产损失,或者有这种危险时,才会支持原告的请求。单纯以环境权受到侵害为由的诉讼,往往以败诉终结。基于此,环境权程序性保障的重要性突显了出来。
环境事务方面的程序性权利主要包括环境信息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和环境事务监督权,这些程序权利主要是用于保障针对国家的环境权的实现。
环境信息知情权是国民对本国乃至世界的环境状况、国家的环境管理状况以及自身的环境状况等有关信息获得的权利。环境事务参与权是公民通过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参与环境立法、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决策程序的权利。环境事务公众监督权是公民通过言论、检举、控告等途径对破坏环境的行为以及环境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利。
《奥胡斯公约》实施以来,缔约国环境事务的民主和公开程度、环境决策过程的透明度都有了大幅提高。这一事实说明:通过程序实现实体权利成了目前各国环境权保障最重要的路径。
长期以来,群体性纠纷的重大环境事件在我国此起彼伏,其关键原因之一就是缺乏对公众环境事务方面程序性权利的足够重视,更不消说公众的实体性环境权了。对于环境的权利需求在某些人看来只是虚无缥缈的东西,于是在资本贪婪本性的驱使下,良好的环境变为了GDP的 碎片 。
面对环境权的诉求,有人反问 好空气能当饭吃吗 。确实,好空气不能当饭吃,但是没有好空气也是吃不好饭的!为了子孙后代,为了曾经的蓝天白云,是时候为环境权扯起大旗,擂鼓呐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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