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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下午,《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修订草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经表决通过。该《条例》对动物饲养管理责任作出专款规定。一起来看看。
为最大限度避免宠物伤人事件发生,《条例》要求饲养动物应当依法进行疫病检疫免疫。依法需要进行疫病强制免疫的动物,未经免疫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外出的,应当同时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针对违反该规定的行为,《条例》充分借鉴广州、深圳、珠海等地养犬方面的管理规定,明确由公安部门或其他指定的部门予以处罚,并区分单位和个人罚则。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条例对不携带免疫证明以及未清理粪便等行为也作出相应罚则。《条例》规定,携带已免疫饲养动物外出,但未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动物佩戴相应标牌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于未即时清理粪便等排泄物,污染市容环境卫生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清除污物,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饲养者、管理者的责任,《条例》规定动物伤害他人的,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配合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为发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在饲养动物监管中的作用,《条例》针对性提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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