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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1998)65号);
(三)《关于贯彻实行市政府有关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公人【2006】726号);
(四)公安部三局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户籍管理七项便民利民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公传发【2003】2213号);
(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办理出生入户手续时查验计划生育证明的通知》深府(2006)225号等。
三、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核准。
四、条件
(一)夫妻双方均是本市驻深部队现役军人,其婚后所生的婴儿,可以在父母驻深部队所在地申报入户;
(二)夫妻一方在本市服现役,另一方在外地服现役,其婚后所生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在父亲或母亲驻军部队所在地申报入户。
五、申请材料
(一)婴儿《出生医学证明》;
(二)婴儿父母结婚证;
(三)父母双方的军官证;
(四)父亲或母亲所在部队出具的证明;
(五)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六)政策内生育二孩的,需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
六、申请表格
《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见附表)。该表格免费提供,可在各分局办证大厅索取或在深圳市公安局信息网(http://www.szga.gov.cn)上免费下载。
七、申请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八、决定机关
各公安派出所或深圳市公安局。
九、程序
(一)婴儿父母持以上入户资料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并如实填写《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二)派出所户籍民警审核后出具受理回执,逐级呈报
分局、市局主管部门核准;
(三)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十、时限
对于须呈报核准的事项,派出所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呈报分局,分局在10个工作日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报送市局,市局在40个工作日以内作出批复。受理和决定机关认为需调查或技术鉴定的,调查及鉴定期限不计入工作时限。
十一、证件及有效期限
无。
十二、法律效力
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十三收费
无。
十四、年审或年检
无。